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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纠纷中的契约精神与司法裁量——4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获支持案解析

  [引言]

  当婚姻忠诚协议遭遇家庭暴力,契约自由与司法干预的边界如何划定?本文通过一起历经三次审判的家暴离婚赔偿案,揭示《民法典》时代婚姻财产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转向,为家庭暴力受害方维权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介绍]

  2005年,林某(女)与郑某(男)登记结婚,同年签订《婚姻忠诚协议》,明确约定:若任一方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需支付无过错方40万元损害赔偿金。2007年,郑某因家庭矛盾对林某实施暴力,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林某于2008年诉请离婚并要求按协议索赔40万元。一审法院以"协议赔偿金额畸高"为由,仅支持5万元赔偿。历经上诉、抗诉程序,2021年再审法院推翻原判,全额支持40万元赔偿诉求。

  争议焦点:

  1. 婚姻忠诚协议中高额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

  2. 家暴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裁量标准

  3.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的区分计算

  [判决结果]

  1. 确认双方离婚关系成立

  2. 郑某按协议支付林某损害赔偿金40万元

  3. 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林某获65%房产份额)

  4. 郑某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依据]

  一、协议效力认定

  援引《民法典》第464条、第1043条,认定婚姻忠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

  1. 身份关系约定:涉及夫妻忠实义务的部分具有道德约束力

  2. 财产关系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符合契约自由原则,未违反公序良俗

  二、赔偿金性质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1. 物质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核定8.7万元)

  2. 精神损害赔偿:涵盖心理创伤、社会评价降低等无形损失(核定31.3万元)

  三、裁量权行使规则

  1. 契约优先原则:尊重双方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

  2. 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构成刑事犯罪)、持续期间(3年6次家暴记录)、支付能力(郑某系企业高管年收入80万元)

  3. 禁止权利滥用:排除显失公平抗辩(协议签订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深度解析]

  一、婚姻协议起草要点

  1. 条款分层设计:区分道德条款与财产约定,避免效力混同

  2. 赔偿计算基准:可约定与收入水平挂钩的浮动赔偿机制

  3. 证据衔接条款:明确家暴行为认定标准(如报警记录、验伤报告)

  二、家暴案件证据体系构建

  1. 即时证据固定:伤情鉴定需在24小时内完成

  2. 多维证据印证:调取小区监控、就医记录、妇联求助档案

  3. 心理评估运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报告

  三、赔偿金执行策略

  1. 诉前财产调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实股权结构

  2. 执行程序创新:申请扣划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特殊账户

  3. 失信惩戒联动:将拒不履行行为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

  [类案启示]

  本案突破传统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框架,确立三大裁判规则:

  1. 婚姻财产协议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有限效力

  2. 家暴行为导致复合型损害的叠加赔偿原则

  3. 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规则

  建议家庭暴力受害方采取"三位一体"维权策略:

  1. 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并固定证据

  2. 委托律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 对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司法机关通过本案释放强烈信号:婚姻不是暴力的庇护所,契约精神与弱者保护将在个案中实现动态平衡。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婚姻协议专门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让民法典第1041条确立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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