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的至暗时刻,企业往往陷入债权人围堵、资产冻结、员工恐慌的泥潭。南通某集团公司负债4000万元、资产仅2000万元,濒临破产倒闭之际,通过法律团队介入制定破产重整方案,最终以非诉方式完成债务清偿,实现员工安置、债权人受偿、企业主脱困的“三方平衡”。本文深度解析这一经典案例,为危困企业纾困提供法律路径参考。
**一、案情简介:资不抵债引爆系统性危机**
南通某集团公司主营制造业,因行业下行、管理失序,2015年底陷入全面危机:
- **债务黑洞**:拖欠180余家供应商货款、税款及员工薪资,总负债超4000万元;
- **资产缩水**:账目资产仅2000万元(含厂房设备、应收账款),实际变现价值不足1500万元;
- **经营停滞**:生产线半停工,员工大规模离职,供应商围堵厂区索债。
至2016年2月,企业现金流彻底断裂,法定代表人面临“跑路”风险,矛盾一触即发。
**二、处理结果:非诉清算实现债务100%清偿**
法律团队介入后,历时6个月完成债务重组:
1. **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90%供应商接受分期偿付方案,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主张;
2. **员工权益全额保障**:拖欠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800万元,分两期清偿完毕;
3. **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通过定向拍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资产,清偿率超预期;
4. **企业主责任豁免**:法定代表人避免被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破产欺诈罪”等刑责。
**三、法律依据:破产法框架下的“自救式清算”**
本案未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但严格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则设计清算方案:
1. **清偿顺序法定化**:
-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等清算必要支出(《破产法》第41条);
- **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员工工资、社保等列为第一顺位(《破产法》第113条);
- **普通债权比例受偿**:供应商货款按40%比例分期偿付(高于破产清算预期清偿率)。
2. **债权人会议赋权**:
- 依据《破产法》第61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务清偿协议》,豁免部分债务并延长履行期限;
- 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同意和解方案的债权额占比超85%,约束全体债权人。
3. **经营者责任切割**:
- 企业主配合资产移交、提供财务账册,避免被认定为“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
**四、律师点评:破产清算的三大破局关键与风控启示**
本案代理律师总结危困企业纾困核心策略:
**1. 清算时机的精准把控**
- **黄金窗口期**:资不抵债但尚未全面停摆时介入,保留资产运营价值;
- **刑民责任切割**:在债权人报案前启动清算程序,阻断刑事风险传导。
**2. 债权人预期的理性引导**
- **信息透明化**:公布资产审计报告、债务清单,破除“企业藏匿资产”猜疑;
- **利益捆绑设计**:大债权人牵头成立监督委员会,参与资产处置决策。
**3. 资产处置的技术创新**
- **分类变现**:核心设备“售后回租”维持生产,非核心资产拍卖回笼资金;
- **债转股试点**:对长期合作供应商,以应收账款置换新公司股权。
**实务建议**:
- **预重整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前申请司法预重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2条),固定债务上限;
- **政府联动机制**:借助经信委、工商联等渠道协调税务减免、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 **董事责任保险**:为企业高管投保,覆盖破产程序中的个人责任风险。
**结语**
南通某集团案证明:破产清算并非企业终局,而是重生的起点。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需摒弃“拖字诀”,在专业法律团队介入下,善用《破产法》规则推动各方利益平衡;对于债权人,理性妥协往往比“鱼死网破”更能实现权益止损。唯有以法律为锚,方能在风暴中守住底线、觅得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