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段引入**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永恒的命题。本文通过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的适用要件,探讨初犯、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对强制措施选择的影响,揭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地逻辑。
**案情介绍**
**基本事实**:
张某受同乡张某甲邀约参与“讨薪”,后被指控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5万元。张某在讨债过程中未实施威胁行为,事后分得赃款5000元。案发后,张某家属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争议焦点**:
1. 张某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2. 从犯地位及犯罪情节的认定
3. 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关键证据链**:
- 被害人陈述:承认拖欠工资在先,主动出具谅解书
- 转账记录:张某收款5000元且无主动索要行为
- 同案犯供述:证实张某系被动参与,未实施暴力威胁
- 退赃凭证:家属全额退还5000元并支付额外补偿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续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判决依据**
1. **从犯地位认定**
- 依据《刑法》第27条,张某系受他人纠集参与犯罪,未直接实施威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20%-50%。
2. **情节轻微认定**
- 符合《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 分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上海地区立案标准为5000元)
- 全额退赃并取得谅解
- 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
3. **社会危险性排除**
- 家庭监护条件:张某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及赡养患病老人
- 再犯可能性评估:出具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报告
- 证据固定情况:同案犯已到案,不存在串供毁证风险
**律师点评**
**一、取保候审的攻防策略**
1. **证据辩**:通过银行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切割主从犯责任,否定暴力威胁的行为定性;
2. **情节辩**:紧扣司法解释中“获赃较少+退赃谅解”的复合出罪要件;
3. **程序辩**:援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论证非羁押性措施足以保障诉讼进行。
**二、类案办理启示**
1. **黄金37天辩护**:在刑事拘留报捕前完成退赃谅解、社会调查等基础工作;
2. **阶梯式沟通**:分阶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3. **可视化表达**:运用图表对比主从犯行为、制作赔偿谅解时间轴等增强说服力。
**三、风险警示**
1. **“帮忙讨债”的法律边界**:需严格审查债务真实性,避免使用威胁性语言;
2. **资金收付合规**:第三方见证转账过程,留存书面和解协议;
3. **电子证据固化**:对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进行区块链存证,防止证据灭失。
**结语**
本案彰显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教育挽救”优于“惩罚打击”的价值取向。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恶性+客观危害+修复可能”的三维评价体系,将刑事辩护前移至强制措施审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司法处遇。建议公众在处理经济纠纷时,优先选择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避免民事争议刑事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