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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征收补偿纠纷:共同居住人认定与公平原则的边界

  **从“亲情迁户”到百万补偿之争**

  **引言**

  在公有住房征收补偿纠纷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亲属间的“人情迁户”是否必然转化为补偿分配权?公平原则能否突破法律对“共同居住人”的严格限制?本文通过一起典型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刚性规则与个案实质公平,为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情回顾:祖宅征收引发“空挂户口”亲属索赔**

  涉案房屋为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当事人奶奶,当事人自幼与奶奶、伯父共同居住于此。奶奶、伯父去世后,当事人依法变更为承租人。2010年,当事人基于亲情同意父母及弟弟将户口迁入该房,但三人实际长期居住于自有商品房,且此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2017年房屋被征收,该户选择全货币补偿,获款300余万元。

  征收后,父母、弟弟及侄子(未成年人)起诉主张分割4/7补偿款,理由为“户口在册”。一审法院认定:

  1. 原告均非共同居住人(父母、弟弟曾享福利分房,侄子从未实际居住);

  2. **突破性适用公平原则**:以“房屋历史来源及户籍关联”为由,判令当事人支付原告50万元。

  当事人不服上诉,主张原告无权参与分配,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决逆转:二审否定“空挂户口”补偿权**

  **二审法院改判要点**:

  1. **共同居住人法定条件严苛**:

   -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共同居住人需同时满足 **“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 三项要件;

   - 原告父母、弟弟已享福利分房,侄子未实际居住,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公平原则适用受限**:

   - 公平原则不得替代法律明文规定,户籍空挂不产生法定补偿权;

   - 当事人住房困难(仅有被征收房),原告名下多套房产,补偿款分配需优先保障承租人基本居住权;

  3. **证据补强推翻“公平”推定**:

   - 二审补充提交原告迁户时他处有房的产权证明,彻底否定“居住困难”主张。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300余万补偿款由当事人一家独享。

  **三、法律依据:穿透“户籍表象”回归居住本质**

  本案裁判核心依据如下:

  1.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44条**:

   明确共同居住人认定需以 **“实际居住需求”** 为实质标准,户籍仅是形式要件;

  2. **《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适用于权利义务失衡情形,但不得对抗特别法规定。原告未对房屋贡献,反因迁户损害承租人权益,无“公平”适用基础;

  3. **类案裁判规则(沪高法民一〔2020〕14号)**:

   明确“空挂户口、他处有房”人员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分配。

  **四、律师点评:破解“迁户索赔”困局的三重启示**

  **1. 警惕“亲情迁户”的法律风险**:

  公有住房承租人允许亲属挂靠户口时,需预判征收补偿纠纷风险,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不主张分配权”。

  **2. 证据固守:破解“公平原则”泛化**:

  - 重点收集“他处有房、实际未居住”证据(如房产登记、物业费缴纳记录);

  - 证明补偿款用途(如购房合同),强化“保障基本居住权”的合理性。

  **3. 诉讼策略:精准锁定法律要件**:

  - 主张“共同居住人”必须三项要件齐备,缺一不可;

  - 质疑原告对房屋的贡献度,切断“历史关联”的推定逻辑。

  **结语**

  本案通过二审改判,重申了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本意——解决实际居住需求,而非成为“空挂户口”者的套利工具。对于公有住房权利人,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对于司法实践,则警示“公平原则”的适用须以严守法律底线为前提。在亲情与利益的博弈中,唯有回归法律规则,方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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