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住困局”到24万元补偿的逆袭**
**引言**
在城市更新进程中,公有住房拆迁补偿纠纷往往牵涉复杂的户籍与居住权认定问题。上海知青子女赵某因历史原因将户口迁入亲属承租的公房,却因未实际居住被排除在补偿名单之外。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公房“同住人”认定标准与补偿规则,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溯:知青子女户籍在册,拆迁补偿拒分引争议**
涉案房屋为上海市安远路一处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伍某及其妻子、儿子、儿媳与赵某共5人户籍在册。赵某系上海知青子女,1996年因回沪读书将户口迁入该房,但因房屋面积仅36平方米、居住条件拥挤,长期在外租房生活。
2011年4月,该房被纳入拆迁范围,采取“数砖头”方式补偿,共获两套安置房(价值132万元)及各类奖励补助44万元,总计176万元。承租人伍某取得全部补偿后,拒绝向赵某分配份额,理由为“赵某未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赵某遂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户籍在公房但未实际居住的“空挂”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并分得补偿?
**二、判决结果:法院突破“居住表象”,支持补偿2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1. **赵某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户籍在册15年,因居住困难在外租房,且他处无福利性住房;
2. **补偿款分配规则**:依据“一人一份、均等分割”原则,结合补偿款构成(安置房与奖励款分离),酌定赵某分得24万元。
**判决依据**: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关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
- 《上海市高院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解答》第5条、第9条。
**三、法律依据:穿透形式要件,回归居住权保障本质**
本案裁判核心逻辑如下:
1. **公房同住人认定规则**:
- **法定要件**:户籍在册+他处无福利房+未实际居住系因客观困难(如面积不足、家庭矛盾);
- **排除情形**:自愿选择不居住或已享受其他福利分房者,不视为同住人。
*本案中,赵某户籍迁入系政策允许(知青回沪),未居住系因36平方米房屋无法容纳5人,符合“客观困难”标准。*
2. **补偿分配规则区分**:
- **公房“数砖头”补偿**:面积补偿为基础,但同住人仍有权均分;
- **产权房“数砖头”补偿**:通常仅实际居住产权人获赔,空挂户口难获份额;
- **托底保障(数人头)**:按户籍人数分配,空挂户口可获一定比例。
3. **证据突破**:
- 律师调取《拆迁协议》《租赁凭证》等,证明赵某户籍合法性与居住困难事实;
- 明确高龄老人奖励等专项补助与安置房补偿分离,避免诉求冲突。
**四、律师点评:公房拆迁维权的三大策略**
**1. 厘清房屋性质,锁定法律依据**:
- 公房与产权房补偿规则迥异,需优先确认房屋权属性质。公房同住人认定侧重户籍与居住困难证据,产权房则依赖产权份额与实际居住。
**2. 精准举证“居住困难”**:
- 收集房屋面积证明(如房管所档案)、他处租房合同、亲属居住情况说明,形成“客观无法居住”证据链;
- 避免主张与居住关联度低的补偿项(如搬家补助),减少诉讼成本。
**3. 善用类案规则,对抗“数砖头”排除论**:
- 引用《上海高院解答》第5条,强调公房补偿不以实际居住为绝对前提;
- 主张“均等分割”原则,要求按户籍人数均分安置房折算价值。
**结语**
赵某案的胜诉,彰显了司法对历史遗留群体(如知青子女)居住权的保护。公房拆迁中,“空挂户口”未必等于“无权分割”,关键在于户籍迁入合法性、未居住的客观原因及他处住房情况。对于权利人而言,需提前固守证据,厘清法律规则;对于裁判者,则需穿透形式要件,实现补偿制度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