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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反诉案:律师策略助力买方成功驳回货款诉求并获赔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因履约瑕疵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起因花生油标签缺失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因买方华某巧妙运用**反诉策略**,最终不仅驳回卖方索款请求,还成功获赔损失。本文通过案情解析与法律点评,为同类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简介:标签缺失致货物被罚,买方拒付货款引诉讼**

  华某经营一家粮油店,长期与某商贸公司合作采购花生油。2017年1月,华某向商贸公司订购32.62吨花生油,总价款19.09万元。然而,因商贸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在货物上张贴标签标识,该批花生油在运输途中被监管部门查获,并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全部没收。事后,商贸公司向华某索要货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19.09万元。华某收到传票后,委托律师团队提起反诉,主张商贸公司违约并索赔运输费、人工费等损失1.52万元。

  **二、判决结果:卖方诉求被驳回,买方反诉部分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商贸公司要求华某支付货款19.09万元的诉讼请求**;

  2. **判令商贸公司向华某赔偿损失7810元**;

  3. **案件诉讼费用由商贸公司承担**。

  法院认定,商贸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货物被没收,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无需支付货款;但华某主张的1.52万元损失中,仅运输费、交通费等7810元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余部分因举证不足未获支持。

  **三、判决依据:违约事实与反诉证据的双重审查**

  1. **卖方根本违约成立**: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2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建立追溯体系并确保产品标识合规。商贸公司未张贴标签,直接导致货物被没收,违反法定义务。

   -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现《民法典》第509条),商贸公司未按合同性质履行“交付合格货物”的主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2. **反诉赔偿的举证规则**:

   - 华某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现《民法典》第577条)主张违约赔偿,但其提供的运输费、交通费票据仅部分被法院采信,人工费等因缺乏明细证据未获全额支持,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

  **四、律师点评:反诉策略与证据管理的制胜关键**

  本案代理律师指出,华某的成功维权得益于**“攻防结合”的反诉策略**与**证据管理意识**:

  1. **反诉扭转诉讼局面**:

   - 面对卖方起诉,华某未被动应诉,而是主动提起反诉,将争议焦点从“是否付款”转为“卖方是否违约”,迫使对方自证履约合规性,最终瓦解其诉求基础。

  2. **违约事实的精准锁定**:

   - 律师紧扣《食品安全法》对标签标识的强制性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证明卖方违约的客观事实,无需依赖主观过错论证,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3. **损失赔偿的举证警示**:

   - 法院仅支持有票据佐证的损失,提示当事人需在日常交易中**留存费用凭证**,避免口头主张或笼统统计导致赔偿缩水。

  **结语**

  本案启示企业经营者:遭遇合同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善用反诉程序**并**强化证据管理**,是维护权益的核心路径。尤其在食品、药品等强监管领域,合规履约不仅是商业诚信要求,更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对于买方而言,卖方出现根本违约时,可依法拒绝付款并主张赔偿;而卖方则需严守产品质量与标识规范,避免“钱货两失”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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