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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买卖安装合同纠纷案:违约拒付货款,律师助力追讨15.2万元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履约证据的留存,往往是纠纷解决的关键。一起因中央空调安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因买方恶意拖欠货款,卖方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欠款15.2万元。本文通过解析案件细节与法律逻辑,为同类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简介:安装完成拒付款,买方违约引诉讼**

  2015年5月11日,某设备公司(原告)与某股份公司(被告)签订《中央空调买卖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商场综合楼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总价款56.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并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然而,被告以“设备未正常运转”为由拒绝验收,且长期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5.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设备未正常运转的责任归属;

  2.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

  **二、判决结果:买方承担全责,支付欠款15.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被告某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5.2万元**;

  2. **驳回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请求**;

  3. **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设备未能运转系因被告擅自更改安装方案且未解决通风散热问题,故被告需承担付款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违约金请求未获支持。

  **三、判决依据:合同效力与违约事实的认定**

  1. **合同合法有效**:

   -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明确,符合《合同法》第8条、第44条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2. **原告履约完毕**:

   - 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及证人证言(虽证人未出庭,但因客观原因书面证言被采信)证明设备质量合格且安装符合约定。

  3.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

   -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并付款,且擅自更改安装位置(地下车库)导致设备故障,违反《合同法》第60条“全面履行义务”及第107条“违约赔偿责任”规定。

  4. **违约金举证不足**:

   -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的规定不予支持。

  **四、律师点评:履约证据与风险防范要点**

  本案代理律师指出,企业应对类似纠纷关注以下核心问题:

  1.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 安装标准、验收流程、付款节点等条款需具体化,避免歧义。例如,本案合同未明确“设备正常运转”的验收标准,导致被告借故拖延。

  2. **履约证据的系统留存**:

   - 原告胜诉的关键在于完整保存了检测报告、竣工验收申请、催款函等证据,形成“签约—履约—催告”闭环。即便证人未出庭,书面证言与工程说明仍可辅助证明事实。

  3. **擅自变更方案的法律风险**:

   - 被告未采纳原告提供的通风散热设计方案,私自改装设备,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企业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时,应书面协商并留存记录。

  4. **违约金主张的举证策略**:

   - 若主张违约金,需提前约定明确比例或保留实际损失凭证(如利息单据、额外成本支出),否则可能面临诉求被驳回的风险。

  **结语**

  本案警示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约行事**、**及时固定证据**、**审慎应对变更**是避免纠纷的核心。对于供货方,需在合同中细化验收与付款条款,并定期催款留痕;对于采购方,若对履约有异议,应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单方拒付引发法律风险。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可为纠纷解决提供战略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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