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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纠纷案:15万元赔偿背后的“假药”陷阱与法律博弈

  在“颜值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医疗美容行业乱象频发,消费者往往因机构虚假宣传、产品以次充好陷入维权困局。王某因注射“伊维兰”导致面部毁容,历经三年诉讼终获15万元赔偿。本案揭开医美行业“货不对板”潜规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教科书级参考。

  **一、案情简介:一针毁容,美容变“毁容”**

  2016年12月,42岁的王某在某医美机构咨询鼻根除皱,机构承诺“零风险、年轻5岁”,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即为其注射“伊维兰四型”填充太阳穴凹陷。术后王某面部持续红肿疼痛,3个月后更出现发青瘀斑。关键争议点:

  1. **产品造假**:机构拒绝提供伊维兰客户服务卡及防伪码,检测显示填充物不含伊维兰成分;

  2. **程序违规**: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核查产品注册证有效期;

  3. **二次伤害**:王某三次手术取出填充物仍残留异物,引发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

  **二、判决结果:违约全责赔偿15万元**

  法院判决:

  1. **医美机构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505元**;

  2. **驳回机构“个体差异”“产品已降解”等抗辩**;

  3. **诉讼费、鉴定费由机构承担**。

  **三、判决依据:举证倒置与实质违约认定**

  1. **“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机构作为履约方,需证明注射产品为“伊维兰四型”。其仅提交购货凭证,无法排除“偷换产品”嫌疑,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货不对板”构成根本违约**:

   - 机构实际使用未检出的填充物,违反《合同法》第107条“按约履行”义务,王某自行取出违规材料属合理补救措施。

  3. **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

   - 王某因毁容产生严重焦虑,法院参照《民法典》第1183条,支持3万元精神抚慰金,突破以往医疗纠纷“重物质轻精神”的赔偿惯例。

  **四、律师点评:责任竞合下的诉讼策略选择**

  本案暴露出医疗美容纠纷的典型法律争议点:

  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困境**:

   - 机构行为同时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退一赔三)与《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责任。王某选择侵权之诉,但法院按合同违约判决,虽赔偿金额相近,但剥夺了原告3倍赔偿的潜在权益。

  2. **司法鉴定的现实壁垒**:

   - 因机构拒绝提供产品批号、王某多次修复手术,医学会无法出具损害鉴定。消费者需注意:**术前留存产品包装、术后第一时间封存病历**,避免证据灭失。

  3. **行业监管漏洞警示**:

   - 涉案机构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未载明产品有效期,暴露出监管部门对医美产品溯源管理的缺失。消费者应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核查产品备案信息。

  **实务建议**:

  - **诉前证据保全**:通过卫健委投诉启动行政调查,固定机构违规证据;

  - **诉讼路径选择**:若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优先主张消费欺诈(退一赔三);若造成严重人身损害,主张医疗侵权赔偿;

  - **刑事报案施压**:对使用未取得批文药械的机构,可向公安机关控告涉嫌销售假药罪。

  **结语**

  王某案胜诉的背后,是消费者对医美行业“美丽谎言”的艰难反击。此案警示:**美容有风险,签约须谨慎**——消费者应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核查产品资质、索要服务凭证;发生纠纷时,需在**损害发生1年内**及时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避免“美丽代价”无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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