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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解析:共有产权人违约的责任认定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共有产权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共有房屋交易违约案例,剖析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夏先生作为家庭代表,在未取得妻子张女士、儿子夏小小(均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与买方吴某、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65万元,定金10万元由中介方保管,并明确2月25日前签署正式买卖合同。夏先生签署承诺书保证已获共有人同意,否则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次日,张女士母子得知交易后明确反对,要求终止交易并退还定金。因卖方未按约签订正式合同,买方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三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合计43万元)。夏先生抗辩称交易未获共有人同意,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1. 解除涉案《房地产买卖协议》

  2. 夏先生十日内赔偿买方10万元

  3. 驳回对张女士、夏小小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

  一、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597条,认定合同效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夏先生作为产权共有人,其签署承诺书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买方有理由相信其具备代理权限。协议内容未设定需其他共有人授权的特别条款,故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二、违约责任划分

  1. 夏先生责任: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87条应承担定金罚则。但因承诺书未经追认,其代签行为属无权代理,违约责任不得及于其他共有人。

  2. 违约金计算:法院结合《民法典》第584条,认定买方未支付大额房款,实际损失主要为定金利息及另行购房的差价损失。考虑到卖方及时告知解约意向,且总价20%违约金条款适用前提未成就,最终按定金罚则确定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

  1. 合同效力层面:本案突破传统共有物处分规则,强调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买方已尽到对房屋权属及代理权限的审查义务,合同效力不受共有人追认与否影响。

  2. 责任承担方式:法院采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区分合同效力与履行障碍的不同法律后果。夏先生个人违约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但赔偿责任限于其个人财产。

  3. 违约金裁量:裁判体现"损失填平"原则,避免机械适用格式条款。在买方未充分履行付款义务且未证明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酌减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

  [实务启示]

  1. 共有房屋交易应要求全体共有人签署法律文件或出具公证授权

  2. 中介机构需完善权属核查流程,保存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据

  3. 违约金条款设置应区分不同违约情形,明确适用条件与计算标准

  4. 买方遇卖方违约时,应及时固定房屋差价损失证据以支持诉请

  本案裁判展现司法实践对市场交易安全与公平的价值平衡,为处理类似共有物处分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交易各方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通过规范交易流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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