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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典型案例解析:宣传承诺的司法认定与责任边界

  [引言]

  房地产销售宣传失实已成为商品房交易领域的突出矛盾,本文通过一起开发商虚假宣传典型案例,结合《民法典》新规剖析广告承诺的法律定性,厘清开发商责任边界,为购房者维权提供实务指引。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某开发商通过报刊、官网等渠道宣传其别墅项目,重点突出"东南亚园林景观""进口建材精装""万方人工湖""国际双语幼儿园"等卖点。顾女士基于广告承诺,以高于周边房价30%的价格签订预售合同。

  2021年6月交付时发现:

  1. 园林绿化:实际堆坡高度不足宣传的1/3,乔木胸径仅5-8厘米(宣传承诺15厘米以上)

  2. 建材配置:卫浴洁具虽为约定品牌,但系国内代工生产(宣传册标注"德国原装进口")

  3. 公共配套:人工湖面积缩水67%,幼儿园因规划调整取消

  4. 小区环境:红线外市政绿化带未按效果图实施

  开发商抗辩称:

  1. 广告已注明"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为准"

  2. 红线外设施非其责任范围

  3. 建材品牌与合同约定一致

  4. 幼儿园调整经规划部门批准

  [法院判决]

  1. 判令开发商90日内更换卫浴洁具为进口产品

  2. 驳回人工湖扩建、幼儿园恢复等诉请

  3. 保留顾女士就未履行部分另行索赔权利

  [判决依据]

  一、广告承诺的合同效力认定

  援引《民法典》第473条、第472条,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告承诺构成要约:

  1. 开发规划范围内:建材配置、园林景观属开发商控制范围

  2. 内容具体确定:"进口洁具""15厘米乔木"可量化验证

  3. 影响交易决策:溢价30%购房与宣传品质直接关联

  二、免责声明的效力排除

  法院认定开发商格式条款中"图文仅供参考"的免责声明:

  1. 未采取显著方式提示(字体大小仅为正文的1/3)

  2. 未对关键承诺作特别说明(未明确"进口"指品牌而非产地)

  3. 与具体承诺内容相冲突,依《民法典》第496条认定无效

  三、履行可行性判定

  1. 可履行部分:卫浴产品更换具备执行条件

  2. 不可履行部分:

  - 人工湖扩建涉及容积率调整(违反规划强制性规定)

  - 幼儿园建设需重新报批(行政规划已变更)

  - 市政绿化非开发商权责范围

  [律师深度解析]

  一、广告承诺的司法审查要点

  1. 空间维度:区分红线内外设施责任

   - 红线内:开发商负直接履行责任(如小区绿化)

   - 红线外:需证明开发商控制力(如代建市政工程)

  2. 证据固定:

   - 保存宣传材料原件(载明发布渠道及时间)

   - 公证网页信息(防开发商篡改)

   - 价格比对报告(证明宣传溢价)

  二、开发商责任认定新趋势

  1. 品质承诺穿透审查:

   - "进口产品"需明确产地证明

   - "名贵树种"应标注具体品种

   - 精装标准须附材料清单

  2. 规划变更的特殊处理:

   - 依《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开发商需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

   -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即便经行政批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房者维权策略

  1. 诉请选择:

   - 优先主张继续履行(适用于可补救情形)

   - 损失赔偿需提供评估报告(如房价差额、租金损失)

  2. 证据攻防:

   - 申请法院调取规划报建文件

   - 委托第三方进行绿化率测算

   - 收集同期同地段成交数据

  [实务启示]

  1. 签约补充:在合同附件四明确"广告承诺条款清单"

  2. 验收留证:聘请专业验房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 维权时效:注意3年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本案裁判体现《民法典》时代"实质性保障购房者权益"的司法导向,建议开发商建立宣传内容法律审查机制,购房者完善证据保全措施,通过规范交易流程预防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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