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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百万货款案:股权转让不避债,律师破局公司债务纠纷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股东间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一起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债务不因股东变更而转移**。某餐饮公司拖欠供应商师某172万余元货款,并以“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协议约定债务分担”为由拒付。最终,律师通过锁定职务行为证据与法律规则,成功助师某全额追回欠款。本文解析案件关键点,为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情简介:口头供货协议引发百万欠款**

  2015年8月,师某与某餐饮连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长期供应大米、蔬菜等食品原材料,约定货款月结。至2016年底,餐饮公司累计拖欠货款172.37万元。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7年3月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 餐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沈某在股权转让后签署的103万元欠条是否属于公司债务;

  2. 股东内部债务分担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

  **证据梳理**:

  - **对账单与结算单**:证明餐饮公司认可欠款69.28万元;

  - **沈某签署的三张欠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记载2016年10-12月货款103.09万元;

  - **股权转让协议**:沈某于2016年11月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胡某,约定“交割前未披露债务由沈某承担”。

  **二、判决结果:全额支持货款诉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1. **餐饮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师某货款172.37万元**;

  2. **餐饮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2.03万元**;

  3. **驳回被告“欠条属沈某个人债务”的抗辩**。

  法院认定:沈某签署欠条时仍担任公司副总裁,属职务行为;股东内部债务约定对师某无约束力,公司需对外独立担责。

  **三、判决依据:职务行为效力与债务主体独立性**

  1. **职务行为锁定公司责任**:

   - 沈某虽已卸任法定代表人,但在签署欠条时仍担任副总裁,负责公司采购业务。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现《民法典》第62条),企业法人应对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2.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

   - 沈某与胡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属于股东内部安排,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师某。依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3. **口头协议与书面证据的互补性**:

   - 虽供货协议为口头形式,但对账单、结算单及欠条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欠款事实与金额。

  **四、律师点评:股权转让中的债务风险防控要点**

  本案代理律师总结以下核心启示:

  1. **公司债务主体恒定性**:

   - 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均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以其现有资产清偿债务,股东内部债务分配协议仅约束股东双方。

  2. **职务行为的认定关键**:

   - 工作人员是否以公司名义行事、是否属于职权范围,是判断债务主体的核心。即便无公章,只要符合职务行为特征,公司即需担责。

  3. **企业债务处理实务建议**:

   - **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易引发举证困难,书面文件可明确权利义务;

   - **留存交易凭证**:对账单、结算单需由双方签字盖章,定期对账并固定证据;

   - **审慎应对股权变更**:若交易方发生股权变动,应及时书面确认债务承担主体,避免脱责风险。

  **结语**

  本案再次印证“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司法实践价值。对于债权人而言,需强化证据意识,及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债权;对于企业,股权转让时需依法履行债务披露义务,避免因内部约定瑕疵引发对外偿债风险。专业律师在债务纠纷中的介入,不仅能精准锁定法律依据,更能通过策略性举证与抗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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