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工程领域,“以审计结果为准”的合同条款常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政府审计拖延两年多,2100万元工程尾款迟迟无法结算,一度陷入“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焦虑。本案通过法律程序打破僵局,为工程款追索提供实务范本。
**一、案情简介:审计条款成“空头支票”,施工方陷结算困局**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政府道路改造项目,合同总价5200万元,约定“最终结算以政府部门审计数额为准”。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进度款4000万元,剩余2100万元(含增量工程)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长达两年。施工方多次催款无果,担忧“起诉可能因合同条款败诉”,迟迟未采取法律行动。直至负责人林某委托专业律师团队,案件迎来转机。
**争议焦点**:
1. 政府审计拖延是否构成违约;
2. 施工方能否突破合同约定申请司法鉴定。
**二、判决结果:司法鉴定补位审计,2100万欠款终落地**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 **支持施工方工程款主张**,判令发包方支付尾款2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2. **采纳司法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突破合同审计条款限制;
3.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发包方承担**。
**关键转折**:起诉后发包方突击出具审计报告,但造价远低于实际工程量。律师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最终以接近市场价的鉴定结果锁定债权。
**三、判决依据:公平原则破解格式条款,司法权优先审计约定**
1. **审计条款的公平性审查**:
-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10条,认定“以审计为准”条款未明确审计时限,发包方无限期拖延属滥用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双方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参照签约时市场价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
2. **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 发包方审计报告存在“人为压价、程序瑕疵”,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准许施工方重新鉴定申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成为裁判核心依据。
**四、律师点评:工程款结算的三大避险策略**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工程企业应对“审计拖延”的核心策略:
1.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
- 明确约定审计时限(如“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超期未出具审计报告则自动视为认可送审价,避免发包方滥用条款。
2. **增量工程的证据固化**:
- 施工中及时办理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保增量工程有据可查。本案中,施工方留存的设计变更单、监理签字记录成为鉴定重要依据。
3. **法律救济的时效把控**:
- 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发包方拖延满1年即可起诉,无需等待审计结果。
**实务建议**:
- **分段结算**:对工期长、增量多的工程,约定按进度节点分段审计付款;
- **律师函预警**:审计拖延超期后,立即发送律师函主张权利,中断诉讼时效;
- **刑事报案施压**:若发包方涉嫌挪用工程款,可向公安机关控告,迫使其回归谈判。
**结语**
政府工程审计本为规范财政支出,却常异化为拖欠工程款的工具。本案启示企业:**合同条款非“铁律”,司法权可矫正显失公平的约定**。遇到审计拖延,应果断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债权,避免“躺平”导致血汗钱打水漂。专业法律介入,是破解工程款困局的最短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