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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次日遇车祸工伤认定争议案:劳动关系与“上下班途中”的司法突围

  在劳动纠纷中,工伤认定常因劳动关系模糊、通勤路径争议等陷入拉锯战。曾某入职次日即遇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企业以“未签合同”“非工作原因”拒绝担责。本案通过律师团队精准锁定证据链,突破劳动关系认定与“上下班途中”界定两大核心争议,终获11.58万元工伤赔偿。本文拆解这一典型案件,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操作指南。

  **一、案情简介:入职次日车祸致残,企业否认劳动关系**

  2016年9月1日,曾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仅填写入职登记表,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次日13:45,曾某骑摩托车搭载路人贺某前往约见客户途中发生车祸,交警认定曾某负事故20%责任,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企业抗辩要点:

  1. **劳动关系不成立**:入职次日未签合同、未发工牌,曾某非正式员工;

  2. **事故非工伤性质**:事发时间为午休时段,且搭载无关人员属“私人行为”;

  3. **工资标准争议**:主张按试用期工资或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基数。

  **二、判决结果:调解获赔11.58万元,工伤认定全面成立**

  经劳动仲裁、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 **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115,80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2个月)、就业补助金(8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2. **确认曾某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事故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构成要件。

  **三、判决依据:证据链击破企业三大抗辩**

  **1. 事实劳动关系锁定**

  - **核心证据**:入职登记表(载明岗位、入职日期)、企业规章制度签收记录、同事证言(证明曾某参与岗前培训)、客户约见通话记录;

  -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关系佐证。

  **2. “上下班途中”的扩张解释**

  - **时空要件**:中午下班后前往客户处,属于“因工外出”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 **路径要件**:事故地点位于公司至客户办公地的合理路线上,且与工作职责相关(提交客户约见记录及路线图);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上下班途中”包含“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途中”。

  **3. 工资基数的法定标准**

  - **企业抗辩**:主张按试用期约定工资(2500元/月)或行业平均工资(3800元/月)计算;

  - **仲裁认定**:采纳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未参保企业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计发待遇。

  **四、律师点评:工伤认定三大核心风险与避险指南**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胜诉经验,提炼劳动者工伤维权核心要点:

  **1. 入职首日证据固化的必要性**

  - **必存证据**:入职登记表(需加盖公章)、工服/工牌领取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

  - **风控提示**: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微信工作指令、工资转账记录亦可补强劳动关系证据。

  **2. “上下班途中”的合规拓展**

  - **场景覆盖**:工间外出用餐、接听紧急工作电话后返岗、临时受命拜访客户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延伸”;

  - **禁区警示**:私自绕道处理私人事务(如接送亲友、购物)超出合理时间,可能被否定工伤性质。

  **3. 工资基数争议的破局路径**

  - **举证责任**:企业需举证劳动者实际工资,否则按社平工资或同岗位工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 **谈判策略**:主张企业未缴社保导致待遇损失,要求补足差额(《社会保险法》第63条)。

  **实务建议**:

  - **48小时证据保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拍摄现场照片、保存通话记录、就医病历;

  - **工伤认定双轨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构成伤残时可双重索赔);

  - **调解策略选择**:优先争取一次性赔偿协议,避免执行难风险。

  **结语**

  曾某案揭示劳动维权的黄金法则:**入职即建档,遇事速维权**。对于企业,需严守《劳动合同法》第10条,入职当日签订合同、缴纳社保,规避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应树立证据意识,善用法律武器捍卫“带血的权利”。唯有法律护航,方能实现劳资关系的良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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