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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赔偿案:企业合规漏洞下的劳动者胜利

  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的“自动延续”潜藏重大法律风险。刘某因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拖欠加班费离职,通过法律程序成功追讨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20万元。本案揭开用人单位“合同管理惰性”的代价,为劳动者维权提供精准指引。

  **一、案情简介:四次续约惯性下的“合同真空期”**

  2009年8月,刘某入职某外资企业,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双方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工作至2017年5月,期间企业未续签书面合同。争议爆发点:

  1. **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11个月)未签合同;

  2. **加班费差额**:企业按基本工资2350元而非实际工资6300元计算加班费;

  3. **经济补偿金触发**:刘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

  **二、判决结果:近20万元赔偿打破“沉默成本”**

  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 **双倍工资赔偿**:6300元/月×11个月=69,300元;

  2. **加班费差额**:2015-2017年加班费按实际工资补足,合计48,200元;

  3. **经济补偿金**:8年工龄×6300元=50,400元;

  4. **诉讼费用由企业承担**。

  **总赔偿金额:167,900元**(调解结案金额近20万元)。

  **三、判决依据:三重法律规则直击企业过错**

  **1. 双倍工资的刚性罚则**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合同期满未续签超1个月,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江苏高院规定最长11个月);

  - **时效抗辩突破**:刘某在2017年5月离职时主张,未超1年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 加班费基数的法定标准**

  - **基数认定**:企业按基本工资计算违法,应以实际工资(含津贴、奖金)为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 **证据规则**:刘某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企业未举证工资结构合理性,承担不利后果。

  **3. 经济补偿金的解约程序**

  - **解除要件**:刘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 **程序合规**:律师指导刘某通过EMS发送《解除通知书》,保留签收回执作为关键证据。

  **四、律师点评:合同续签与离职程序的生死线**

  本案揭示用人单位高频法律风险点,代理律师总结实务要点:

  **1. 合同续签的“30日黄金期”**

  - **企业风控**:合同到期前30日发送《续签征询函》,超期未签立即终止用工或支付双倍工资;

  - **劳动者应对**:留存继续工作的证据(工资流水、工作指令邮件),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2. 加班费计算的“三大禁区”**

  - **禁区一**: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需包含奖金、津贴);

  - **禁区二**:采用“包薪制”抵扣加班费(需另行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禁区三**:超2年加班费不予支持(江苏地区特殊规定,需及时主张)。

  **3. 经济补偿金的“程序正义”**

  - **书面解除必要性**:口头离职或未注明法定理由,无法主张补偿金(最高法公报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

  - **离职理由固化**:解除通知中必须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具体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实务建议**:

  - **劳动者**:

  1. 每年核查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主动要求续签;

  2. 保留工资条、加班审批单,定期备份工作邮件;

  3. 离职前咨询律师,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 **企业**:

  1.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系统,提前30日启动续签流程;

  2. 加班费计算基数写入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

  3. 离职面谈全程录音,防范劳动者“钓鱼式离职”。

  **结语**

  刘某案犹如一记警钟:**劳动合同管理绝非“走形式”,而是企业合规的生命线**。对于劳动者,需破除“沉默惯性”,敢于对侵权行为亮剑;对于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将合规管理嵌入日常运营。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宽恕漠视规则的傲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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