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的“自动延续”潜藏重大法律风险。刘某因外资企业未续签合同、拖欠加班费离职,通过法律程序成功追讨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20万元。本案揭开用人单位“合同管理惰性”的代价,为劳动者维权提供精准指引。
**一、案情简介:四次续约惯性下的“合同真空期”**
2009年8月,刘某入职某外资企业,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双方连续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末次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工作至2017年5月,期间企业未续签书面合同。争议爆发点:
1. **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11个月)未签合同;
2. **加班费差额**:企业按基本工资2350元而非实际工资6300元计算加班费;
3. **经济补偿金触发**:刘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
**二、判决结果:近20万元赔偿打破“沉默成本”**
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 **双倍工资赔偿**:6300元/月×11个月=69,300元;
2. **加班费差额**:2015-2017年加班费按实际工资补足,合计48,200元;
3. **经济补偿金**:8年工龄×6300元=50,400元;
4. **诉讼费用由企业承担**。
**总赔偿金额:167,900元**(调解结案金额近20万元)。
**三、判决依据:三重法律规则直击企业过错**
**1. 双倍工资的刚性罚则**
-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合同期满未续签超1个月,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江苏高院规定最长11个月);
- **时效抗辩突破**:刘某在2017年5月离职时主张,未超1年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 加班费基数的法定标准**
- **基数认定**:企业按基本工资计算违法,应以实际工资(含津贴、奖金)为基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 **证据规则**:刘某提交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企业未举证工资结构合理性,承担不利后果。
**3. 经济补偿金的解约程序**
- **解除要件**:刘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 **程序合规**:律师指导刘某通过EMS发送《解除通知书》,保留签收回执作为关键证据。
**四、律师点评:合同续签与离职程序的生死线**
本案揭示用人单位高频法律风险点,代理律师总结实务要点:
**1. 合同续签的“30日黄金期”**
- **企业风控**:合同到期前30日发送《续签征询函》,超期未签立即终止用工或支付双倍工资;
- **劳动者应对**:留存继续工作的证据(工资流水、工作指令邮件),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2. 加班费计算的“三大禁区”**
- **禁区一**: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需包含奖金、津贴);
- **禁区二**:采用“包薪制”抵扣加班费(需另行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禁区三**:超2年加班费不予支持(江苏地区特殊规定,需及时主张)。
**3. 经济补偿金的“程序正义”**
- **书面解除必要性**:口头离职或未注明法定理由,无法主张补偿金(最高法公报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
- **离职理由固化**:解除通知中必须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具体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实务建议**:
- **劳动者**:
1. 每年核查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主动要求续签;
2. 保留工资条、加班审批单,定期备份工作邮件;
3. 离职前咨询律师,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权利丧失。
- **企业**:
1. 建立合同到期预警系统,提前30日启动续签流程;
2. 加班费计算基数写入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
3. 离职面谈全程录音,防范劳动者“钓鱼式离职”。
**结语**
刘某案犹如一记警钟:**劳动合同管理绝非“走形式”,而是企业合规的生命线**。对于劳动者,需破除“沉默惯性”,敢于对侵权行为亮剑;对于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将合规管理嵌入日常运营。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亦不宽恕漠视规则的傲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