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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解雇维权案:突破外企“影子用工”壁垒的法律突围

  在劳动关系中,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是法律不可逾越的红线,但部分企业通过境外主体、社保代缴等“影子用工”模式逃避责任。罗某入职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遭孕期解雇,通过锁定社保代缴主体确认劳动关系,终获4万元赔偿。本案揭开跨境用工的法律盲区,为“隐形劳动关系”维权提供破局样本。

  **一、案情简介:外企“影子用工”下的孕期权益困局**

  2015年3月,罗某入职某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未办理工商登记),签订英文版《雇佣合同》,社保由关联公司A、B代缴。关键争议点:

  1. **用工主体模糊**:办事处未注册,实际办公地与A公司注册地一致;

  2. **社保代缴陷阱**:A、B公司仅为社保代缴方,拒认劳动关系;

  3. **孕期权益侵害**: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变相逼迫离职。

  **维权难点**:

  - 香港公司无法作为国内仲裁被申请人;

  - 《雇佣合同》性质认定存疑,可能被归为劳务关系。

  **二、判决结果:仲裁调解获赔4万元,确认代缴公司责任**

  经劳动仲裁及诉讼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 **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40,000元**;

  2. **确认A公司与罗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未列明,但实际履行)。

  **三、判决依据:社保代缴与关联办公锁定主体责任**

  **1. 社保代缴推定劳动关系**

  - **法律规则**: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2条,社保缴费记录可作为劳动关系凭证;

  - **关联证据**:A公司代缴社保记录、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

  **2. 办公地一致性突破主体壁垒**

  - **实地取证**:香港公司上海办事处与A公司共用办公场地、管理人员;

  - **法律定性**:参照《公司法》第216条关联公司规定,认定用工责任连带。

  **3. 违法解雇的复合赔偿**

  - **产假工资追索**: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企业需支付产假期间全额工资;

  - **双倍工资罚则**: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82条);

  - **经济补偿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获1.5个月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

  **四、律师点评:跨境用工的三大法律风控要点**

  本案代理律师总结外企用工维权核心策略:

  **1. 劳动关系确认的“三阶穿透”**

  - **第一步**:核查实际用工主体(办公场所、管理人员、业务合同);

  - **第二步**:锁定工资支付与社保缴纳主体;

  - **第三步**:通过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主张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

  **2. 孕期解雇的“三重高压线”**

  - **解雇禁止**: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

  - **工资保障**: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发放,不得降薪(《女职工保护规定》第5条);

  - **反歧视救济**:遭遇解雇可主张3倍赔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

  **3. 社保代缴的合规应对**

  - **企业风控**: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需签订《社保代缴协议》,明确非劳动关系;

  - **劳动者应对**: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实际用工主体。

  **实务建议**:

  - **劳动者**:入职时核查企业注册信息,拒签境外主体合同;

  - **企业**:在华开展业务需设立境内实体,避免“办事处用工”模式;

  - **律师**:善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究关联方责任。

  **结语**

  罗某案警示企业:**跨境用工绝非法外之地,影子架构难逃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需警惕“合同陷阱”,留存用工痕迹;对于企业,应摒弃“擦边球”思维,严守中国劳动法底线。法律终将以利剑击穿所有规避责任的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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