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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差额追索案:突破“一次性协议”壁垒的法律突围

  在工伤赔偿纠纷中,劳动者常因信息不对等、法律认知不足,陷入“签协议易、反悔难”的困境。胡某某因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九级伤残仅获5.8万元赔偿,经律师团队介入,以“显失公平”击破赔偿协议效力,最终追回9万元差额。本案揭示了工伤赔偿中“协议陷阱”与“社保基数”的双重法律雷区,为劳动者维权提供破局样本。

  **一、案情简介:社保缴费“缩水”致赔偿金腰斩**

  2016年1月,胡某某因工受伤致九级伤残,单位按2350元/月(实际工资6300元)缴纳社保。2017年3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单位支付2350元×25个月=58,750元,胡某某放弃索赔权利。关键争议点:

  1. **社保缴费基数造假**:单位刻意降低缴费基数,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达(6300-2350)×9个月=35,550元;

  2.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协议赔偿总额不足法定标准的50%,且未列明社保差额赔偿义务。

  **二、判决结果:劳动仲裁调解追回差额9万元**

  经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 **单位一次性补足赔偿差额90,000元**(含社保差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

  2. **原赔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胡某某不再放弃差额追索权;

  3. **仲裁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

  **三、判决依据:双重法律规则击破单位抗辩**

  **1. 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可撤销性**

  - **法律定性**:根据《民法典》第151条,单位利用胡某某缺乏法律知识、危困状态,以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赔偿诱使其签署协议,构成“显失公平”;

  - **撤销权行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劳动者在知道权利受损1年内可申请撤销协议。

  **2. 社保缴费差额的强制补赔义务**

  - **工资基数举证**:胡某某提交银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证明实际月均工资6300元;

  -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64条,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需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社会保险法》第63条)。

  **四、律师点评:工伤赔偿维权的三大核心策略**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炼劳动者追索差额赔偿的关键要点:

  **1. 突破“一次性协议”的三步法**

  - **协议效力审查**:重点核查协议是否列明法定赔偿项目、是否低于法定标准50%、是否提示社保差额责任;

  - **证据收集**:保留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证明单位存在误导或胁迫;

  - **撤销权行使**:在知道权利受损1年内提起仲裁,超期则需主张协议无效(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社保差额追索的证据链构建**

  - **工资证据**: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个税APP记录、工资条签收表;

  - **社保证据**:社保缴费明细、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可通过社保稽核程序调取);

  - **法律依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以“职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准。

  **3. 谈判与诉讼的协同策略**

  - **先发制人**:发送律师函披露单位“未足额缴费”的行政处罚风险(罚款欠缴数额1-3倍);

  - **双轨维权**:同步提起社保投诉(追缴社保差额)与劳动仲裁(追索赔偿差额);

  - **调解杠杆**:利用社保补缴的滞纳金压力(日万分之五),迫使单位接受合理赔偿方案。

  **实务建议**:

  - **入职时核查社保基数**:要求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结构,定期登录社保系统核对缴费基数;

  - **受伤后拒绝仓促签协议**:工伤认定书下达前,不签署任何免责文件;

  - **善用政府救济渠道**: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社保违法,触发行政调查程序。

  **结语**

  胡某某案昭示:**工伤赔偿协议不是“卖身契”,法律始终守护劳动者底线**。对于企业,需严守《社会保险法》合规缴费,避免“省小钱赔大钱”;对于劳动者,应警惕“一次性买断”话术,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止损。唯有法律利剑高悬,方能终结“受伤又受欺”的双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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