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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违法分包下的工程款追索与连带责任破局

  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工程款拖欠、停工索赔等问题长期困扰施工方,尤其层层转包下的个人承包商常陷入“干活易、收款难”的困境。李某作为分包方,因总包商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停工损失索赔无果,通过司法鉴定与法律程序成功追讨600余万元款项。本案揭示了违法分包合同效力与连带责任规则,为建筑行业风险防控提供实战指引。

  **一、案情简介:违法分包链下的“三角债”困局**

  2014年5月,某建设集团中标某商业地产项目,与发包方置业公司签订9000万元施工总包合同,后以内部承包形式将工程转交徐某个人。徐某又将4#、5#、6#楼及配套工程分包给李某,约定按总包合同单价下浮5%结算。关键争议点:

  1. **违法分包效力**:总包商将主体工程转包个人,李某再分包违反《建筑法》第29条;

  2. **工程款拖欠**:因置业公司资金断裂,拖欠总包商进度款,李某完成1598.78万元工程量仅收款1160万元;

  3. **停工损失认定**:工程多次停工,李某主张窝工损失86.8万元,总包商以“不可抗力”抗辩。

  **二、判决结果:司法鉴定定分止争,连带责任穿透清偿**

  经两次庭审及造价鉴定,法院判决如下:

  1. **合同效力**:总包商与徐某、徐某与李某的分包合同均无效(《民法典》第793条);

  2. **工程款支付**:总包商支付剩余工程款438.78万元(1598.78万-已付1160万);

  3. **停工损失赔偿**:支持窝工损失45.79万元(鉴定结果调整);

  4. **逾期利息**:以438.78万为基数,按LPR4倍计算利息12.36万元;

  5. **连带责任**:发包方置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赔付金额:596.93万元**。

  **三、判决依据:四重规则锁定各方责任**

  **1. 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折价补偿**

  - **合同无效**:总包商将工程整体转包个人,李某再分包均属违法分包(《建工司法解释》第1条);

  - **折价补偿**:工程验收合格,李某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民法典》第793条)。

  **2.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 **直接追索权**: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可越过徐某、总包商直接起诉发包方(《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

  - **连带责任**:发包方欠付总包商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

  **3. 停工损失举证责任倒置**

  - **索赔依据**:李某提交施工日志、监理报告、设备租赁合同证明损失;

  - **鉴定补强**:法院委托造价机构核定窝工天数、机械停滞费,总包商未举证免责事由。

  **4. 利息计算规则刚性适用**

  - **起算时点**:自起诉之日起算,非合同约定付款日(《建工司法解释》第27条);

  - **利率标准**: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突破合同约定上限。

  **四、律师点评:建设工程风险防控三大铁律**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炼建筑行业法律风控核心要点:

  **1. 合同效力审查红线**

  - **四类无效情形**:

  1.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工程;

  2. 应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3.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风控建议**:签约前核查对方资质证书、招标文件、规划许可,避免“无效合同白干活”。

  **2. 过程证据固化清单**

  - **六大必存文件**:

  1. 签证单(发包方、监理方签字);

  2. 工程联系函(工期延误、设计变更);

  3. 进度款请款报告;

  4.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 停工通知书及复工指令;

  6. 监理例会纪要。

  - **电子取证**: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化微信沟通记录、邮件往来。

  **3. 索赔与止损行动指南**

  - **三步止损法**:

  1. **欠款超15%**:发函要求7日内付款,否则停工(《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12条);

  2. **停工超30天**: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3. **发包方破产**:申请财产保全,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

  **实务建议**:

  - **优先受偿权行权**:竣工后18个月内起诉,超期丧失优先权;

  - **农民工工资专户**:确保劳务费与材料款分账管理,避免账户被查封;

  - **专业律师介入**:从招投标阶段介入合同审查,定期开展履约风险评估。

  **结语**

  李某案警示建筑行业:**违法分包赚快钱,终将付出数倍代价**。对于施工方,需严守资质红线、固化履约痕迹;对于发包方,应杜绝“借用资质”“垫资施工”潜规则,避免连带责任风险。法律从不保护漠视规则者,唯合规者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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