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瑕疵常被用作拖欠尾款的“挡箭牌”,但责任归属不明往往引发拉锯战。某防水工程企业因蓄水池渗水遭拒付23万元尾款,经司法鉴定锁定结构层缺陷,迫使发包方全额付款。本案揭示“质量抗辩”与“付款义务”的博弈规则,为施工方破解“以质抵债”困局提供样本。
**一、案情简介:蓄水池渗水成尾款支付“罗生门”**
2016年,某防水企业(原告)与建筑集团(被告)签订《蓄水池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80万元,尾款23万元于竣工3个月后支付。工程按期完工并通过验收,被告支付前四期款项157万元。质保期内蓄水池一角出现渗水,被告以“防水层失效”为由拒付尾款。原告委托律师介入,关键争议点:
1. **渗水责任归属**:防水层施工缺陷VS结构层浇筑瑕疵;
2. **质量抗辩效力**:未经验收使用是否免除付款义务;
3. **反诉策略应对**:被告提起质量索赔反诉,主张修复费用38万元。
**二、判决结果:司法鉴定击破反诉,调解收回尾款21.5万元**
经三次庭审交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 **被告支付尾款21.5万元**(扣除1.5万元瑕疵整改费用);
2. **被告撤回质量反诉**,放弃38万元索赔主张;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依据:三重法律规则锁定攻防胜局**
**1. 质量瑕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举证义务**:被告主张防水层缺陷,需举证施工不合规范(《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鉴定反制**:原告提交《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证明渗水系结构层蜂窝、孔洞导致,与防水层无关(《建工司法解释》第12条)。
**2. 擅自使用工程视为验收合格**
- **法律定性**:被告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投入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质量(《民法典》第799条);
- **付款义务**:不得以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拒付尾款(《建工司法解释》第14条)。
**3. 反诉证据不足的败诉风险**
- **修复方案缺失**:被告未提交修复方案及费用评估报告,索赔无依据;
- **减损规则违反**:发现渗水后未及时止损,放任损失扩大(《民法典》第591条)。
**四、律师点评:破解“质量抗辩”的三大黄金法则**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炼施工方应对质量纠纷的核心策略:
**1. 质量责任切割的“三步鉴定法”**
- **初步自查**:收到质量异议后,7日内联合监理现场勘查,制作《问题部位影像记录》;
- **第三方鉴定**:委托省级建科院等权威机构,明确缺陷成因(如结构层VS防水层);
- **成因报告补强**:要求鉴定机构在报告中注明“若非结构层缺陷,防水层质保期应达X年”。
**2. 过程证据的“动态证据库”建设**
- **必存文件清单**:
1. 材料进场报验单(监理签字);
2. 分层验收记录(基层处理、防水层闭水试验);
3. 监理例会纪要(记录施工合规性确认);
4. 使用告知函(明确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 **电子证据固化**:使用区块链存证平台,实时上传施工日志、监理指令。
**3. 反诉应对的“四维反击术”**
- **程序反击**:质疑反诉与本诉非同一法律关系,申请分案审理;
- **证据反击**:提交历年同类工程无渗水案例,证明施工工艺合规;
- **法律反击**:援引《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质保金已覆盖轻微瑕疵;
- **商业反击**:向行业协会通报发包方恶意索赔行为,施加商誉压力。
**实务建议**:
- **合同条款优化**:
1. 约定“质量异议期”为工程交付后30日,超期视为无瑕疵;
2. 明确“渗水等质量问题须经省级机构鉴定,方可主张索赔”。
- **过程管理强化**:
1. 关键工序实施“举牌验收”,留存带水印照片;
2. 每月向发包方发送《履约情况确认函》,固化无质量异议事实。
**结语**
本案印证工程行业铁律:**质量瑕疵绝非尾款“万能盾”,证据管理方为维权“破甲矛”**。对于施工方,需以“诉讼标准”留存施工痕迹,将每一道工序转化为法律证据;对于发包方,应恪守契约精神,避免滥用质量抗辩沦为违约方。法律终将穿透表象,让每一份诚信付出得到公正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