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主体模糊、责任归属不清常使企业陷入高额索赔泥潭。某村委会以工程停工、房款损失为由起诉某置业公司及项目经理赵某,索赔900万元。经律师团队精准锁定职务行为属性与停工责任证据,迫使原告主动撤诉。本案揭示了合同签订规范与证据保全的生死线,为建筑企业应对天价索赔提供实战样本。
**一、案情简介:联建协议“三角债”引发天价索赔**
201X年X月,某村委会与某置业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村庄改造搬迁联建协议》,约定由项目部承建安置房工程,赵某作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工程推进中因手续不全、供电限电多次停工,村委会以“工期延误、房款损失”为由起诉置业公司及赵某个人,索赔900万元。关键争议点:
1. **责任主体错位**:村委会主张赵某个人担责,试图绕开被吊销资质的置业公司;
2. **停工归责博弈**:村委会擅自抵押已建房屋,却将停工损失归咎于施工方;
3. **索赔金额虚高**:房款损失无实际销售证据支撑,工期延误含政策性停工因素。
**二、判决结果:证据铁链击溃索赔,原告无奈撤诉**
经三次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在以下证据压力下撤回起诉:
1. **职务行为锁定**:赵某系置业公司授权项目经理,合同签章均为职务行为;
2. **停工责任切割**:提交12份政府停工令、限电通知,证明超70%停工属不可归责事由;
3. **房款索赔证伪**:村委会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借款合同,反证其自身过错导致房款损失。
**三、判决依据:四重法律规则筑牢防线**
**1. 职务行为免责规则**
- **授权文件**:赵某提交的《项目经理任命书》、社保记录,证明其履职身份;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2. 停工免责事由体系**
- **政府行为抗辩**:国土资源部门停工令、供电局限电通知属不可归责事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 **减损规则适用**:村委会未及时办理工程手续,扩大停工损失(《民法典》第591条)。
**3. 房款损失举证倒置**
- **证据规则**:村委会未能提供房屋销售合同、房款入账记录,索赔无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过错反证**:村委会抵押房产致房屋无法销售,构成“与有过失”(《民法典》第592条)。
**4. 企业吊销责任承接**
- **法人人格存续**:置业公司虽被吊销,但未注销,仍为适格被告(《公司法》第183条);
- **股东责任隔离**:赵某非股东或实控人,不承担企业债务(《九民纪要》第13条)。
**四、律师点评:建筑企业应诉三大黄金法则**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胜诉经验,提炼建设工程应诉核心策略:
**1. 合同签订“三必查”**
- **主体审查**:签约前核查对方签约权限,拒签项目部章(须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授权留痕**:项目经理签字需附《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范围;
- **风险条款**:在合同中嵌入“政府行为免责”“损失举证责任”条款。
**2. 过程证据“动态库”**
- **停工证据包**:
1. 政府停工令/通知原件;
2. 监理日志(记录停工天数、原因);
3. 现场照片(停工状态水印拍摄);
4. 往来函件(催告甲方解决停工事由)。
- **索赔反制证据**:
1. 甲方工程款支付迟延记录;
2. 设计变更指令;
3. 材料涨价调差函。
**3. 诉讼策略“三步递进”**
- **第一步:管辖权异议**:争取移送有利管辖法院,拖延原告举证周期;
- **第二步:举证责任转移**:申请法院责令原告提供房款损失明细、销售台账;
- **第三步:调解反攻**:以“原告擅自抵押房产”为由提起反诉,迫使和解。
**实务建议**:
- **签章风控**:项目部印章加刻“对外签约无效”字样,避免表见代理风险;
- **停工应对**:收到停工通知24小时内发函甲方主张工期顺延,保留EMS回执;
- **抵押预警**:定期查询工程房产抵押登记状态,发现异常立即书面异议。
**结语**
本案印证建筑行业铁律:**证据即筹码,合规即护城河**。对于施工企业,需以“诉讼标准”管理工程履约,杜绝“重施工、轻留痕”的粗放模式;对于发包方,应严守契约精神,避免“滥用索赔权反噬自身”。法律从不偏袒投机者,唯敬畏规则者得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