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转包、层层分包引发的工程款拖欠已成顽疾,实际施工人常因合同壁垒陷入“垫资施工易、收款维权难”的困境。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完成9219万元工程后遭转包方拖欠5119万元款项,通过法律程序成功追回3280万元,并撬动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以司法利剑刺穿转包黑幕,为建筑行业乱象治理提供标杆判例。
**一、案情简介:特级资质企业“空转包”引发三角债危机**
2015年3月,某置业公司将住宅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某特级资质建设公司,合同总价未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公司签约后随即拆解工程,将其中三分之一转包给无资质的李某,约定其垫资施工并按结算价支付管理费、税费。关键争议点:
1. **违法转包链条**:建设公司未实际施工,仅通过转包抽取管理费1097万元;
2. **工程款结算僵局**:李某完成9219万元工程量,仅获付款4100万元;
3. **反诉恶意抵赖**:建设公司虚构“超付110万元”提起反诉,试图倒打一耙。
**二、判决结果:司法鉴定定乾坤,连带责任破壁垒**
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如下:
1. **合同效力认定**:建设公司与李某的转包合同无效(《建筑法》第28条);
2. **工程款支付义务**: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280.6万元(鉴定价7380.6万-已付4100万);
3. **连带责任穿透**:置业公司在欠付建设公司201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反诉全面驳回**:建设公司主张的管理费、借款利息等抵销请求均被否定。
**三、判决依据:四重规则直击违法转包要害**
**1. 转包合同无效但折价补偿**
- **法律定性**:特级资质企业整体转包工程,构成非法转包(《建工司法解释》第1条);
- **折价原则**:李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民法典》第793条)。
**2.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 **直接追索权**:李某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3条,直接起诉发包方置业公司;
- **连带责任规则**: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部分,需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
**3. 管理费收缴与非法利益否定**
- **管理费没收**:建设公司违法收取的1097万元管理费,法院裁定予以收缴(《建工司法解释》第4条);
- **借款利息无效**:转包方主张的640万元借款利息,因属变相高利贷被驳回。
**4. 司法鉴定推翻虚高抗辩**
- **鉴定程序**:法院委托造价机构核定工程总价,推翻建设公司虚报的6027万元结算主张;
- **举证责任倒置**:建设公司未举证李某施工瑕疵,全额支持鉴定结果。
**四、律师点评:违法转包三大法律雷区与风控铁律**
本案代理律师结合胜诉经验,提炼建筑行业核心风控策略:
**1. 转包行为司法审查红线**
- **四类无效情形**:
1. 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纯收管理费;
2. 将全部工程肢解后转包;
3. 转包给无资质个人或单位;
4. 以联营、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之实。
- **后果预判**: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收缴,且面临行政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2. 实际施工人维权路径**
- **证据清单**:
1. 施工日志、监理签证单(证明实际投入);
2. 材料采购发票、农民工工资表(佐证垫资事实);
3. 工程验收报告、质保资料(锁定工程质量合格)。
- **双重追索**:同步起诉转包方与发包方,利用连带责任规则扩大偿债主体。
**3. 发包方合规避险指南**
- **过程监管**:
1. 建立分包合规审查机制,严禁转包挂靠;
2. 工程款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避免截留;
3. 定期核查施工现场,留存监理月报。
- **风险隔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违法转包可单方解约”,并预留高额违约金条款。
**实务建议**:
- **实际施工人**:签约前核查总包方资质,拒签“垫资+背靠背”条款;
- **总包企业**:杜绝转包模式,采用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组合;
- **发包方**:引入工程款共管账户,按进度直接支付至实际施工人。
**结语**
李某案彰显司法对建筑乱象的零容忍:**违法转包暴利终成泡影,实际施工人权利不容践踏**。对于施工方,需以法律为盾,破除转包链条;对于企业,应严守资质红线,回归工程本质。唯有敬畏规则,方能筑牢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石。